第一條 為加強防雷從業人員管理,依據《陜西省氣象條例》和《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0號令)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防雷從業人員的培訓、專業技術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氣象學會雷電防護委員會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氣象培訓機構負責從業人員的培訓。
第四條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每年1月和9月的第一個星期三進行。考試成績滿60分的,即取得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第五條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時間為每年12月和8月,地點在省氣象學會雷電防護委員會,考試大綱在陜西省氣象局網站公布。
第六條 報名參加防雷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防雷專業技術資格證申領登記表》,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第七條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到期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發證單位提出換證申請,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資格證和防雷專業技術新知識培訓證明。符合條件的,換發新證。
防雷專業技術資格證遺失的,應申請發證單位補辦;經核查屬實的,予以補發。
第八條 具有防雷資質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管理人員每年應接受一次防雷管理知識培訓,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應接受一次防雷專業技術新知識培訓。
第九條 省氣象學會雷電防護委員會應當建立防雷從業人員檔案,記錄從業人員培訓、考試和換證等情況。
第十條 弄虛作假,或發證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或延續資格證的,一經查實,給予取消,1年內不予申辦新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防雷專業技術資格證申領登記表
編號: 填表日期: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 照
片
身份證號碼
考試成績
單位名稱 聯系電話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資格證類別 防雷工程設計、施工
防雷裝置檢測
主辦人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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